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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考取全国企业事业法律顾问资格,一九九三年考取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赵波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过王者民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被告王国军、河南省金博爱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孟州市种子公司的纠纷,李洵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李守新贩毒罪,张克非法拘禁罪等相关案件;担任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真好味餐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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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5:30)    点击:34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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