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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考取全国企业事业法律顾问资格,一九九三年考取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赵波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过王者民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被告王国军、河南省金博爱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孟州市种子公司的纠纷,李洵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李守新贩毒罪,张克非法拘禁罪等相关案件;担任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真好味餐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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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价值评估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5:31)    点击:426

  

  股东出资时,除现金以外,任何出资都会涉及到其价值评估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对非现金出资必须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评估作价的主体:《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价权力属于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创立大会来审核。从评估程序上来说,《公司法》明确的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或者发行的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处法定的验资机构通常是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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