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一九九二年考取全国企业事业法律顾问资格,一九九三年考取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赵波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过王者民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被告王国军、河南省金博爱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孟州市种子公司的纠纷,李洵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李守新贩毒罪,张克非法拘禁罪等相关案件;担任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真好味餐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3 14:25)    点击:218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怎么办?

  (一)借方当时有资格买房的情况:

  1、涉及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问题,如果借方当时有资格买房,借方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首先得与被借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借方的转让许可(从当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看,双方有协商的基础)。

  2、按照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规定办理手续,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买人可以直接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并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双方同意转让,手续也只能在5年后办理。对此,双方可签订一个转让协议,约定房屋5年后办理过户,同时确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责任,防止双方5年后可能的违约意愿影响协议的履行,从而保护双方的权益。当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转让意向,借方也只能将房屋归还被借方,同时向被借方主张借方支付的房款。

  因此,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没有了房,但还有钱。

  (二)借方没有资格买房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具备购房条件的借方为了购得经济适用房而与被借方之间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违法的。法律不保护此种情形。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实践中,借名买卖屡屡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产权纠纷。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出现纠纷时,往往出现借方无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关于借名买房这类问题很有必要找律师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波律师提供“私人律师  国家赔偿  公司法务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波律师,赵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5383200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波律师主页,您是第459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