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一九九二年考取全国企业事业法律顾问资格,一九九三年考取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赵波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过王者民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被告王国军、河南省金博爱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孟州市种子公司的纠纷,李洵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李守新贩毒罪,张克非法拘禁罪等相关案件;担任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真好味餐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5 10:32)    点击:217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 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波律师提供“私人律师  国家赔偿  公司法务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波律师,赵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5383200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波律师主页,您是第45930位访客